根據新版GMP第225條,“樣品”的概念明確了藥品的樣品和穩定性考察:公司保存的用于藥品質量追溯或考察的材料和商品樣品為樣品。特別指出,藥品穩定性考察室用于商品穩定性考察的樣品不屬于樣品。
對于“穩定性考察”,新版GMP開辟了“持續穩定性考察”一節,詳細規定了各項要求。在持續穩定性考察條款中,還有穩定性試驗和長期穩定性試驗。
目前,許多企業生產研發實驗室對藥品樣品保留、穩定考察和持續穩定考察的概念理解不太清楚,更難以保證藥品研發和生產過程的標準化運行。重慶創新測試技術編輯將整理這三個關鍵點。
一、藥品留樣
考察目的:用于藥品質量追溯或考察資料,
考察對象:主要針對每次制造的市售商品;以及工藝中涉及的材料
檢查時間和頻率:樣品應存放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;除穩定性差的原輔料外,制備制造的原輔料樣品應至少存放至產品放行后兩年;每年進行目視檢查
考察環境:與商品標簽上的儲存條件一致
考察批號:每種商品都有樣品,制劑制造的原材料每次都需要樣品
考察項目:目檢或鑒別材料
檢查需求:全檢兩倍(無菌檢查、熱原檢查除外)
二、穩定性考察
考察溫度、濕度、光源作用下原料藥或藥物制劑的規律
考察目的:考察溫度、濕度、光源作用下原料藥或藥物制劑的規律,為藥物的生產、包裝、儲存和運輸條件提供科學論證,通過實驗建立藥物的有效期。
考察對象:影響因素試驗(無包裝)應在商品研發階段進行、加速試驗(市售包裝)、長期穩定性研究實驗(市售包裝);商品許可上市后第一批投產前三批應進行長期穩定性試驗;考察中間產品的穩定性,確定中間產品的儲存期。
檢查時間和頻率:影響因素檢查10天,第5天、10天取樣;加快檢查6個月,第一個月、2個月、3個月、6個月底取樣,按穩定性重點檢查項目檢查;長期穩定性檢查至少與藥品有效期檢查時間相同,前12個月,每3個月取樣一次,后18個月、24個月、36個月取樣,結果與0月確認有效期。
考察環境:影響因素試驗、加速試驗、長期穩定性試驗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進行。
考察批號:影響因素試驗為一批商品,其他考察需要進行三批產品的穩定性考察。
考察項目:考察項目應充分反映藥品安全的變化。
檢驗需求:根據取樣頻率、檢驗項目所需的檢驗量、商品許可證上市前確定的產品有效期,確定所需的試驗量。
三、持續穩定性考察
考察目的:在有效期內監測上市藥品的質量,發現藥品與生產相關的穩定性(如雜質含量或溶出特征的變化),確定藥品在標明的儲存條件下能滿足質量標準的要求。
考察對象:主要針對市場上銷售的包裝產品,但也需要考慮待包裝產品;如果產品生產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或生產工藝、包裝材料發生變化,需要進行穩定性考察;檢修或回收過程時應進行穩定性考察。
考察時間、頻率:持續穩定考察時間應包括藥品有效期,取樣時間參照長期穩定考察取樣時間間隔。
考察環境:貯存條件應當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規定的長期穩定性試驗標準條件。
檢查批號:除非一開始沒有生產,否則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批號。
考察項目:考察項目應充分反映藥品安全的變化。
考察需求:類似于長期穩定性考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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